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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2023-05-24 11:52 来源: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建设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实施部门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建设局

四、办理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具体条件。

五、办理流程

见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建设局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

六、办理期限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期限的,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并告知当事人。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延长期限后仍不能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确需继续延长期限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延长事由告知当事人。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行政执法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公告送达。法律、行政法规对文书送达方式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监督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0596-6772031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点: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佳路4号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建设局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 ~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时)14:30~17:30(冬令时)

(三)办公电话:0596-6788723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建设局行政执法(一般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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