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台商投资区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确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漳台管规〔2023〕4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确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漳州台商投资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根据实际情况,区管委会可以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

二、森林防火区:全区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三、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凡进入森林防火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烧田基草、烧灰积肥、炼山以及其它生产用火;

(二)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三)严禁上坟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严禁烧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及使用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五)严禁其它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四、凡在上述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内发生森林防火违法行为的,由区公安分局、区农林水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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