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确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及说明
《通告》主要包括4个方面内容,分别是:公布规定的森林防火期、公布划定的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内严格野外火源管控、通告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一)森林防火区。公布将全区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二)相关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划定森林防火区,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为做好森林防火日常管理工作,划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公布我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根据实际情况,区管委会可以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
相关解读:《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我区划定的森林防火期与《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划定的期间保持一致。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凡进入森林防火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烧田基草、烧灰积肥、炼山以及其它生产用火;
2.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3.严禁上坟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4.严禁烧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及使用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5.严禁其它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相关解读:《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通告明确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并具体列举了野外用火行为,以对不特定多数人起到引导作用。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区公安分局、区农林水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解读:(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条款,区农林水局有权针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行为、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解读:通告是做好我区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当前正处于秋季森林防火重要时期内,因此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联系地址及电话
解读机构:漳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局
解读人:曾月琴
联系电话:0596-6776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