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台商投资区项目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台管规〔2024〕1号
角美镇政府,区直各单位:
《漳州台商投资区项目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方案》已经区管委会2024年第一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台商投资区项目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方案
为维护被征收单位和农民、用地征收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以及土地征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漳州台商投资区范围内因项目建设需要征收的集体土地。
第二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龙政综规〔2023〕4号)执行。
第三条 各地类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22万元/亩,园地、林地、草地:1.2万元/亩,其他农用地:0.22万元/亩,建设用地:2.2万元/亩。
第四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额兑现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六条 对扰乱土地征收工作秩序、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严肃教育,依法处理;对骗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非法所得。
第七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角美镇负责组织实施发放,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八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