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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台商投资区福龙智造产业园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台管综〔2024〕51号

角美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漳州台商投资区福龙智造产业园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台商投资区福龙智造产业园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更好保障漳州台商投资区内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闽建〔2012〕13号)及房屋征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漳州台商投资区福龙智造产业园项目用地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土地。

第二条  征收区域

具体区域以征迁公告为准。

第三条  征收人、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征收期限

征收人: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受委托征收组织实施单位:角美镇人民政府

征收人委托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福龙智造产业园项目用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征收期限:以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土地与房屋征收通告所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及征迁工作经费的核拨

一、设立拆迁安置补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二、福龙智造产业园项目的征迁工作经费,按征迁红线内补偿款总额的5%给予核拨。

第五条  土地、房屋合法性和面积的认定

一、土地、房屋合法权属的认定:持有下列用地、建设证书材料之一的被征收的房屋,其使用土地认定为合法有效权属用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以来,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和使用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合法性的认定: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已建成的,视该房屋权属合法,与具有合法权源的房屋享有同等征收补偿安置条件。

三、土地、房屋面积的认定:有权机关批准的用地和建筑占地面积为有效面积。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房屋,以实际建筑占地面积作为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规定进行测量计算。

四、关于土地使用证内有无标识建筑占地面积情况下,有效建筑占地面积认定:土地使用证所标示的建筑占地面积视为有效建筑占地面积。土地使用证没有标示建筑占地面积(图形)的,120㎡以内且在批准用地面积范围内的建筑占地面积视为有效建筑占地面积,超过部分按超建处理。

五、店面权属和面积的认定:被征收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所登记的用途为营业性用途,同时应当持有建设许可证及有效的工商证明、税务证明,并到工商、税务部门验证。对未经批准的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的,按非营业性用房性质确认。

六、阁楼、走廊投影面积、未封闭阳台、滴水面积的计算认定:

1.关于阁楼面积的计算:被征收房屋设有阁楼且阁楼的底层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补偿安置:

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部分,按该部分阁楼地板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下的部分,按25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阁楼层高是指从阁楼地板至屋顶面的垂直距离。

阁楼的底层层高是指从房屋地板至阁楼地板的垂直距离。

2.关于廊投影面积的计算:根据测绘等相关规定,廊投影面积原则上按50%给予计算安置面积。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被征收人发出征收通知书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的,廊投影面积以奖励形式按100%给予计算应安置面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签订拆迁协议的,按50%给予计算应安置面积。

3.关于未封闭阳台面积的计算:按照测绘等相关规定,未封闭阳台面积原则上按50%给予计算安置面积。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被征收人发出征收期限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未封闭阳台面积以奖励形式按100%给予计算应安置面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签订拆迁协议的,按50%给予计算应安置面积。

4.关于滴水面积的认定:根据相关规定,安置面积以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为基准进行测算,滴水面积不予计算安置面积。

七、不完全合法权源房屋的认定:1987年1月1日之后,住宅有向角美镇、规划城建和国土(自然资源局)部门申请建房,并已向区或镇一级政府机关缴纳建房规费,至今未取得完整批建手续的,视为不完全合法权源房屋。

八、不合法权源房屋的认定:1987年1月1日之后,住宅没有向角美镇、规划城建和国土部门申请建房,未向区或镇一级政府机关缴纳建房规费,至今未取得完整批建手续的,为不合法权源房屋。仅向村级及以下组织申请或缴交建房费用的房屋,均为不合法权源房屋。

第六条  被征收人享受安置的前置条件

一、安置优惠政策:

目前农村宅基地政策仍以“一户一宅”为主,房屋安置按“一户一策”执行。1987年1月1日以后的房屋涉及安置面积与优惠政策交叉时,被征收人可按优惠政策享受照顾购买,但产权调换和照顾购买总面积不得超过360㎡,超过360㎡的面积只能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对于一户多宅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选择住宅进行产权调换和照顾购买总面积也不能超过360㎡,超过360㎡的面积只能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对于多户一宅的被征收人,视实际情况给予照顾购买。

二、安置房土地性质及土地出让金缴交:安置房的建设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由于所征收的集体房屋均无缴纳土地出让金,今后安置房如需进行产权转让,由被征收人(安置房权属所有人)负责按基准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安置面积转让条件: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在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不得转让。

 

第二章  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七条  集体土地(不含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实行区片综合地价,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以下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只能二选其一:

一、选择征地补偿标准为65000元/亩的,不享受安置留用地(俗称“提留地”)政策。

二、选择征地补偿标准为36000元/亩的,可享受征地面积的5%安置留用地(俗称“提留地”)政策。

第八条  以合法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权源的生产企业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企业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但项目符合我区产业规划且近三年平均纳税值在25万元/亩以上的,经区管委会批准后,可安置至指定园区或通用厂房园区。

二、确定企业(生产及配套建筑物)征收或搬迁补偿费用可采用以下方式,并且只能二选一:①由组织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②按照下列表标准执行货币补偿,补偿后建设用地一律收归国有。

漳州台商投资区生产及配套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框架

结构

砖混

结构

砖木

结构

标   准

一类

2500

2000

1500

外墙有装修;条砖贴面或水泥砂浆粉刷(含涂料);内墙有粉刷或局部装修;地板为水泥砂浆或局部地砖;天棚有粉刷或局部吊顶;铝合金窗或钢窗、铁门;层高3.6米以上。

二类

2200

1700

1200

外墙无装修或局部装修;内墙无粉刷;地板为水泥砂浆;天棚为局部粉刷;门窗完整;层高3.2米以上。

三类

2000

1500

1000

外墙局部加立柱无装修;内墙不完整;地板局部为水泥砂浆或素土夯实;无门窗。

备  注

(1)以上补偿价格均包括出让土地、建筑物等;有权属的空地按300元/㎡计算;

(2)建筑物层高超过4米,层高每增加1米,按工业用房货币补偿价增加10%给予补偿,层高的高度计算指从室内地面至檐口;

(3)厂房中涉及生产性专有设备的采用评估进行补偿;

(4)对被征收的工业企业(含仓储),征收人按经确定合法的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等生产性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50元/平方米·月的停产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超过通知征收期限的,不再给予补助。

三、划拨用地的生产企业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为准,不执行本条款的第二款第②项。

第九条  具有合法权源的个人住宅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组织实施单位一次性付清征收补偿款及奖励金。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店面按照“面积对等、差价互补、限量优惠扩购”的原则进行调换。住宅与店面、车库之间原则上不得互换;被征收人确有需求的,可提交书面申请,经组织实施单位集体研究批准后给予互换。申请互换店面、车库的被征收人不予享受任何优惠购买及面积扩购。

三、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产权调换部分只能同等面积调换,不得扩购。

四、实行先搬迁先选房原则,选房顺序按征迁软件自动生成的编码顺序进行选房。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组织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待被征收房屋的相关人提供相关证据后才给予补偿和安置。

1.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

2.产权不清或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

3.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4.被征收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5.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六、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安置于东山花苑或美润家园小区。

第十条  集体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设施、教堂、寺庙和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协商征收,所协商的面议价经指挥部集体研究通过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具有合法权源面积的住宅、店面征收补偿安置

一、具有合法权源面积的住宅和店面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房屋结构按下表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住宅货币补偿标准(不含装修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

 

框架

砖混

砖木

土木

补偿单价

5000

4700

4200

3400

备注

①有权属的空地按300元/m2计;

②结构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

(二)被征收店面货币补偿标准(不含装修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

档次

框架

砖混

砖木

土木

外街

8600

8000

7500

7000

内街

7000

6500

6000

5500

备注

①有权属的空地按300元/m2计;

②结构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

③被征收店面房装修部分参照附件2所列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按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④在通知征收规定时间30日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店面可安置面积一次性给予4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具有合法权源面积的住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下列标准补偿。

1.安置房建设成本价为高层3500元/平方米、优惠价为5500元/平方米,安置房市场价按上年度同区域新建住宅/店面均价下调10%计算。

2.按住宅房征收有效建筑面积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差价互补,并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的,超过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计算;超过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部分按优惠价计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计算。如一户中选择产权置换同时存在店面和住宅置换的,其优惠购买只能享受一种(店面或住宅);如产权为共有的,其优惠购买也只能享受一次。

3.经申请批准后,住宅置换车库的,按2.1:1的比例置换,差价款按住宅补差标准×置换住宅面积进行计算。

4.住宅置换店面的,外街按3.5:1、内街按3:1的比例置换,差价款按店面产权调换的补差价标准×置换后店面面积进行计算。住宅置换店面夹层的,外街按2:1、内街按1.5:1的比例置换,差价款按住宅补差标准×置换住宅面积进行计算。安置在外街转角处的店面,在上述补差价基础上,每平方米加价800元,店面夹层不加价。

5.被征收住宅装修部分按附件2所列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6.住宅可安置面积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表标准进行差价结算:

被征收房屋结构

为安置房结构

补差价(元/平方米)

框架结构

框架结构

0

砖混结构

框架结构

150

砖木结构

框架结构

250

备 注

如被征收房屋手续不完整的,在补差标准基础上另加50元/平方米。

三、具有合法权源面积的店面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差价结算:

被征收店面结构

安置店面结构

补差价(元/平方米)

框架结构

框架结构

1300

砖混结构

框架结构

1500

砖木结构

框架结构

2000

备注

①因结构原因,安置店面超过面积5㎡以内(含5㎡)的,按外街店面10800元/㎡、内街店面8800元/㎡优惠计算;超过5㎡的,一律按市场价计算。被征收店面有效建筑面积小于20㎡(含20㎡)及选房后剩余面积小于20㎡(含20㎡)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②外街店面是指沿市政道路的店面,内街店面是指沿小区道路的店面。

四、房屋权属合法,无改变性质,但有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安置补偿:征收期间,经项目指挥部征迁组现场认定的权属合法的房屋,但已改建为生产性用房(如蘑菇房)或非住房简易搭盖的,对其建筑物以附属物进行货币补偿,不得给予产权调换。但可按现有合法建筑的占地面积给予照顾购买3层面积(一户的产权调换及照顾购买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购买价为成本价。


第三章  搬迁补助、临时过渡、停产补偿

第十二条  搬迁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件8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按附件8标准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十三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

1.搬迁过渡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选择现房的安置房,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2.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附件8所列标准一次性预付36个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3.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时间自被征收人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之日起,至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交房之日止。每月1~15日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发给整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16~31日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发给半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4.由于组织实施单位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附件8标准双倍付给被征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  不属于国土卫片执法标的,未持合法权源的企业执行过渡安置补助

不属于国土卫片执法标的,未持合法权源的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等生产性建筑面积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4个月的停产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并签订拆迁协议的,不作任何补偿。


第四章  安置房照顾购买与保障

第十五条  安置面积照顾购买的对象、标准

一、安置面积照顾购买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征收住宅房现状为两层以下(含两层)的合法建筑物(两层楼房屋顶上仅有楼梯间的视同两层建筑物);

2.被征收住宅房全部选择产权调换〈有权机关批准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除外〉;

3.被征收人为本行政村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其合法继承人〉;

4.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未发生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5.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

二、安置面积照顾购买标准:

1.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单层房屋,可照顾其按成本价扩购不超过单层部分有效建筑占地面积2倍的安置房;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两层房屋,可照顾其按成本价扩购不超过底层部分有效建筑占地面积1倍的安置房。

2.1987年1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建成房屋,其合法权源批准建筑占地面积内属单层房屋的(超过120平方米的以120平方米计算),可照顾其按成本价扩购面积不超过单层部分有效建筑面积2倍的安置房;合法权源批准建筑占地面积内属两层房屋的(单层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以120平方米计算),可照顾其按成本价扩购面积不超过底层部分有效建筑面积1倍的安置房。

3.1987年1月1日后,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已向原县级以上有权批准机关缴纳相关费用,但因规划调整至今未建的个人建房用地,可照顾其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合法权源用地的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以120平方米计算)3倍面积的安置房;120平方米以外且有效权源用地内的面积按300元/㎡予以回购补偿。

4.安置照顾购买成本价按3500元/平方米计算;优惠价按5500元/平方米计算。

第十六条  被征迁人户籍与人口认定

一、人均有效建筑面积,以被征收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一年前已居住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证明)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系直系亲属(镇村两级证明)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其有效建筑面积(含认定)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二、被征收户人口的认定

1.符合计划生育出生、婚嫁、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已被征收安置的户(人)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现役军官,空挂户口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且未按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其他不应计入的户(人)口情形的。

第十七条  住房困难户的安置房保障

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住房困难户,可享受下列居住条件保障措施(已发生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不享受此保障):以户为单位,人均安置面积仍不足35平方米的,可照顾购买至人均35平方米,户总安置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照顾购买价按高层3500元/平方米计算。

第十八条  双困户的安置房保障

为了妥善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住房困难和生活困难的家庭”(以下简称“双困户”)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被征收人符合“双困户”条件的,在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时,实行安置面积最低保障的办法。其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含3人),被征收合法权源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为45平方米,不补差价;其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含4人),被征收合法权源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为60平方米,不补差价;双困户原则上不予扩购,如因结构原因本着自愿购买的原则,超出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的(含2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在21-4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40平方米)按优惠价购买,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第五章 优惠奖励与补助

 

第十九条  住宅房及时搬迁的优惠、奖励与补助

1.被征收人在征收通知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有效权源面积一次性给予700元/平方米奖励;超过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外一个月内签订协议的,按有效权源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超过通知征收规定期限一个月外的不予奖励。被征收人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交由征迁办拆除的,按建筑总面积再一次性给予700元/平方米奖励,超过通知征收规定期限一个月外的不予奖励。

2.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且常住户口在征迁范围内的,每人一次性补助2000元;残疾人可凭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一级残疾为2000元、二级残疾为1800元、三级以上残疾为1500元;低保户、五保户、五老人员、烈属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每户一次性补助3000元;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六章  无具有有效权证房屋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条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建造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一、认定程序。1.由村委会出具建造年限证明。2.对被拆迁的房屋四邻群众认定,并经四邻的群众签名。3.以组织实施单位的名义,向被拆迁的所在村全体村民进行公示调查,如15日的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给予认定为1987年1月1日建造的房屋。4.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对该认定的房屋进行拍照、签字确认及存档等工作。

二、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的,原则上与合法有效权源房屋施行相同的补偿安置方式。

1.照顾购买。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单层房屋,可照顾其按成本价扩购不超过单层部分有效建筑占地面积2倍的安置房;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两层房屋,可照顾其按成本价扩购不超过底层部分有效建筑占地面积1倍的安置房。

2.古厝超高部分补偿。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砖木、土木结构的古厝,①古厝只有一层,房屋屋檐与地面滴水高度达到4米-5米的,按底层有效建筑面积增补货币补偿50元/平方米;房屋屋檐与地面滴水高度超过5米的,按底层有效建筑面积增补货币补偿100元/平方米。②古厝为两层或者两层以上的,按实计算有效建筑面积,不再给予房屋高度进行增补。③古厝内设阁楼按第一章第五条第六款第一点执行,不再给予房屋高度进行增补。

第二十一条  在1987年1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前建造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一、不完全合法权源房屋(见第五条第七款)的处理

1.确认程序。由项目建设指挥部牵头调查,国土、财政及角美镇等单位配合,经调查核实后,由项目指挥部负责签字确认并存档。

2.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安置面积最多不得超过360平方米,超出360平方米的部分按附件1、附件2补偿。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90%作为补偿安置标的;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外一个月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80%作为补偿安置标的;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外一个月外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70%作为补偿安置标的。

3.三层以下房屋的面积照顾购买:按区或镇一级政府部门收取规费时认定的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20㎡的按120㎡计算)给予照顾购买,购买价为成本价。(1)未建的,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3倍面积的90%(购买面积最多不超过360平方米);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外一个月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3倍面积的80%;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外一个月外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3倍面积的70%。(2)现有房屋属于一层的,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按底层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超过120㎡的按120㎡计算),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2倍面积的90%;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外一个月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2倍面积的80%;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外一个月外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2倍面积的70%。(3)现有房屋属于两层的,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按底层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超过120㎡的按120㎡计算),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1倍面积的90%;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外一个月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1倍面积的80%;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外一个月外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1倍面积的70%。

二、2012年以前不合法权源的房屋(见第五条第八款)处理

被征收房屋为不合法权源,且被征收人没有其他居住场所的按以下程序处理:1.经过区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村委会证明,其在角美辖区内无其他住房或房地产的,项目指挥部征迁组调查核实并公示,公示后无异议后,由指挥部负责签字确认并存档。2.在补偿安置方面: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70%作为补偿安置标的;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外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30%作为补偿安置标的。3.三层以下房屋的面积照顾购买方面:按现有的建筑占地面积(现有的建筑面积超过120㎡的按120㎡计算面积,超过120㎡的部分面积按附件1、附件2补偿处理;现有的建筑面积没有超过120㎡的按实际计算面积)给予照顾购买50%,购买价为成本价:(1)现有房屋属于一层的,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按底层建筑面积为基数(超过120㎡的按120㎡计算),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2倍面积的50%;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外的,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2倍面积的30%;(2)现有房屋属于两层的,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按底层建筑面积为基数(超过120㎡的按120㎡计算),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1倍面积的50%;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外的,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1倍面积的30%;(3)现有房屋属于三层的,不再给予照顾购买。

三、被征收人确实没有其他居住场所的前提下,居住于非住房结构(如蘑菇房或简易搭盖)的处理。

被征收人确实没有其他居住场所且现居住的非住房结构达到一定年限(一般指5年以上),并场所具备居住生活条件的,视为住房困难户。按以下程序处理:⑴该非住宅结构住户户籍人口中任何一人须经过区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村委会证明,其在角美辖区内无其他住房或房地产的,项目指挥部征迁组调查核实、经公示后,公示后无异议后,由指挥部负责签字确认并存档。⑵对其建筑物以附属物进行货币补偿(视装修情况给予适当的装修补偿),不得给予产权调换。住宅贫困的家庭,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2012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前建造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2012年7月航摄影像图显示不存在,2019年10月航摄地形测绘数据已显示存在的建筑物才能给予以下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所加盖或新建的建筑面积不予任何补偿安置。

一、合法房屋在此期间加盖至三层的〈三层以上不计〉,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1)只拥有1宗合法房屋且有加盖的,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封房的,可以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单层不超120平方米,超过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计算)的100%视为有效权源面积作为奖励,逾期不予奖励和补助。(2)加盖面积按实计算,四层以上(含四层)一律不计,单层加盖面积不能超出原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单层加盖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计算。

2.拥有2宗及以上合法房屋,对第1宗房屋加盖的部分参照上述1给予补偿安置。其余房屋有加盖的,加盖部分只给予适当材料费补助(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9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装修补偿按附件2执行。

二、不完全合法权源(见第五条第七款)与不合法权源(见第五条第八款)的房屋在此期间加盖至三层的(三层以上不计),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1)只拥有1宗不完全合法权源房屋且有加盖的,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封房的参照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给给予奖励性补偿安置。(2)加盖面积按实计算,四层以上(含四层)一律不计,单层加盖面积不能超出2012年7月31日前已建底层面积。单层加盖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计算。

2.拥有2宗及以上不完全合法权源房屋,对第1宗房屋加盖的部分参照上述1给予补偿安置。其余房屋有加盖的,加盖部分只给予适当材料费补助(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9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不给予装修补偿。

3.只拥有1宗不合法权源房屋且有加盖的,(1)经过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角美镇、村委会证明,其名下在角美辖区内无其他住房的,征迁组调查并公示,公示后无异议后,确属一户一宅且为刚性居住需求的,由组织实施单位予以核实确认,并出具组织实施单位意见。(2)补偿安置: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加盖的建筑面积可以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单层不超120平方米,超过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计算)的70%视为有效权源面积作为奖励,逾期不予奖励和补助,同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3)加盖面积按实计算,四层以上(含四层)一律不计,单层加盖面积不能超出2012年7月31日前已建底层面积。单层加盖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计算。

4.拥有2宗及以上不合法权源房屋,对第1宗房屋加盖的部分参照上述3给予补偿安置。其余房屋有加盖的,加盖部分只给予适当材料费补助(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9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不给予装修补偿。

三、被征收人家庭户长期生活于农村户籍所在地,在此期间新建的确系唯一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处理:(1)经过区不动产中心、角美镇、村委会证明,其名下在角美辖区内无其他住房的,征迁组调查并公示,公示后无异议后,确属一户一宅且为刚性居住需求的,由组织实施单位予以核实确认,并出具组织实施单位意见。(2)补偿安置: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可以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单层不超120平方米,超过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计算)的70%视为有效权源面积作为奖励,逾期不予奖励和补助,同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3)拥有2宗及以上不合法权源房屋,对第1宗房屋加盖的部分参照上述2给予补偿安置。其余房屋,只给予适当材料费补助(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9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不给予装修补偿。

第二十三条 不属于国土部门卫片执法范围的,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造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按照附件4、5执行补偿。超过征收期限未搬迁腾房、未签订协议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的“不动产证”由组织实施单位(或授权被委托人)统一办理,被征收人应予协助;办理“不动产证”所应交纳的税费,均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的“两证”(含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由征迁实施单位负责统一收回存档。安置房新办“不动产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室内装饰标准

1.铝合金窗或塑钢窗、一道入户防盗门;单元门及户内设置非可视对讲系统。2.内墙水泥砂浆打底,地板水泥砂浆找平。3.房间、厨房、卫生间各装白炽灯一盏、开关一个、插座一个;厨房、卫生间水龙头至少安装一个。4.水、电、管道燃气均一户一表安装到户(管道燃气开户费用户自理)。5.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线路入户。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组织实施单位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超规定补偿部分。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依法强制征收,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或房屋被依法实施强制征收的,不予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保障、奖励、补助、照顾购买、优惠性扩购及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强占房屋,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五天内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协议时提供以下资料:

1.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以来,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和使用证;

5.向县(区、镇)交纳申请建房有关费用的收据凭证;

6.征收补偿安置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土地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区建设局和区自然资源局。


附件:1.漳州台商投资区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分类等级说明表

      2.漳州台商投资区住宅房屋室内二次装修分类等级说明表

      3.漳州台商投资区工业用房补偿标准表(含二次装修)

      4.漳州台商投资区工业及民房简易(钢)结构补偿标准表

      5.漳州台商投资区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6.漳州台商投资区虾池补偿表

      7.漳州台商投资区蘑菇房补偿标准表

      8.漳州台商投资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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