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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24-10-22 15:48 来源: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

漳台财〔2024〕23号

区各预算单位、角美镇政府: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

2024年10月11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财购〔2024〕6号

省级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现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资格推行承诺制有关事项指导意见如下: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自2024年10月1日起(指10月1日以后发布采购公告的项目),福建省本级及各市、县(区)政府采购项目,鼓励实行供应商资格承诺制。

二、承诺制适用主体及事项范围

依法在福建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鼓励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格式见附件),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三、承诺应用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落实供应商资格承诺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供应商资格承诺的相关内容,并提供《承诺函(模板)》,不得排斥、限制供应商提供《承诺函》。

采购项目对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并醒目标识。

四、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内容不实的法律责任。


附件: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9日

附件:

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致(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具备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情形。

我单位(本人)对本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已知晓如所作信用承诺不实,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愿意接受行政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

1.我单位(本人)专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含自然人);

2.资格承诺的供应商应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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