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地台〔2024〕2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漳州市2024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建设用地于2024年11月8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24〕605号文批准,我市决定征收漳州台商投资区集体所有土地0.1029公顷,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漳州市2024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2024-31-01地块位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吴宅村、福井村,其“四至”范围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该项目地块用地性质:公用设施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与地类面积
征收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吴宅村集体土地0.0847公顷,其中园地0.009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5公顷;拟征收角美镇福井村集体土地0.0182公顷,其中林地0.01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102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经省政府同意的《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龙政综规〔2023〕4号)标准执行。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按照《漳州台商投资区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新修通用版)》(漳台管〔2018〕47号)以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漳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24〕1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员的安置办法与社会保障途径
本批次需安置农业人口数0人,征收安置将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及社会保障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助费直接拨付被征收土地单位,再由被征收土地单位负责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需安置的农业人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及时间
本政府委托角美镇人民政府代表本政府,自本公告发布后在被征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
七、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的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2024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605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