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美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经研究,决定对《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台商投资区推进贸易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漳台管规〔2022〕2号)部分内容进行如下调整:
一、删除《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台商投资区推进贸易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漳台管规〔2022〕2号)中第四大点“四、鼓励新引进商贸企业总部开拓市场”的全部内容。
二、删除《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台商投资区推进贸易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漳台管规〔2022〕2号)第五大点“注意事项”中第(一)小点“福建省、漳州市出台的总部经济相关奖励政策,在我区同样适用,按照‘就高不重复,总额不突破对我区贡献的60%’原则执行”以及第(二)小点“申请扶持奖励的企业总部须承诺税收关系10年内不迁离台商投资区,若在此期间迁出我区,须返还企业在我区已享受的各项奖励”。
三、该文件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调整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并承担解决文件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和备案审查等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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