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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台商投资区分局行政许可(排污许可证)信息公示
2025-08-29 16:27 来源: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台商投资区分局

序号

审批部门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书及其文号

本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1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或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设区的市级权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第三十九条;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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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29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6-6715017  传真:0596-6789036

通讯地址:漳州市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汇福路5号漳州台商投资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生态环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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