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办公室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示范创建)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33号)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34号)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市级筹措资金的通知》(漳财农指〔2024〕39号)
《漳州台商投资区2025年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漳台农林水〔2025〕100号)
二、补助对象
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示范乡镇创建对象。
三、补助内容
用于支持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示范乡镇创建对象在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等方面项目建设。
四、补助标准
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市级筹措资金按照相对应批次示范村数量进行平均下达相应县区,由县区按照《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统筹分配使用。
五、申报程序
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市级筹措资金不用申报。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文按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数量下达相关县。县级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批、督促实施、项目变更、项目验收等工作。
六、申报时间
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示范乡镇创建对象申报时间:每年9-12月。
咨询电话:0596-6776079(漳州市台商投资区乡村振兴办)
漳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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