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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漳台管综〔2025〕160号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近期我区受冷高压控制,天气晴到多云,空气湿度低,部分地区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总体较高。为确保全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森林火灾发生,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2025年11月19日至2025年11月24日为全区林区野外禁火期,全区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禁火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火区域,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烧田坎草、烧灰积肥、炼山以及其他生产用火;

(二)禁止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烧烤食物以及其他生活用火;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禁止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三、在禁火期内,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派员设卡检查,严防严守,查禁火源上山。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处。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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