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台财〔2022〕16号
漳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关于转发《漳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角美镇人民政府、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漳财国资〔2022〕4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漳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
2022年8月23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漳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 2022年8月23日印发 |
漳财国资〔2022〕42号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2020年8月,我局制定《漳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并以漳财国资〔2020〕127号文件予以印发。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审计部门的建议,我局对漳财国资〔2020〕127号文件进行修订,将《漳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第五条 中的“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修订为“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通过非税收缴系统缴入国库,其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对外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现将修订后的《漳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从2022年9月1日起执行,漳财国资〔2020〕127号文件同时废止。
漳州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6日
漳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2018〕12号)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有关行政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凭借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处置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补偿赔偿收入等;
(二)出租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职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包括有偿出借取得的收入);
(三)对外投资收益。单位经批准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清理费用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直接上缴市级国库。产权归属于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代管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应直接上缴市级国库。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款、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直接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通过非税收缴系统缴入国库,其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对外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其中,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等处置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
(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测算),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直接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
2.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测算),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直接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上缴国有资产收入。收入科目使用情况如下:
(一)行政单位出租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103070601)”科目;
(二)行政单位处置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
(三)事业单位处置收入,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3)”科目;
(四)事业单位出租收入,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103070604)”科目;
(五)行政事业单位其他收入,使用“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103070699)”科目。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收缴辅助账簿,逐一记录国有资产收入收取和上缴市级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拖欠、隐瞒截留、占用、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
第九条 各单位不得放弃、让渡、转移应当收取的出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
各单位所需维修、管理的支出应纳入单位预算,由市级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各县(市、区)财政局,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财政局,台商投资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 |
漳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6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