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美镇,区直各单位、条管各单位、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科技创新环境,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8〕183号)的基础上,补充提出以下措施。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
对首次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福建省科技厅受理的区内企业奖励2万元。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奖励
对新迁入我区的规模以下(限额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新迁入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其他事项
以上奖补措施适用对象须为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奖补资金若与国家、省、市要求配套资金重复或与本区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3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可参照执行。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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