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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漳台管〔2023〕48号

角美镇、区直各单位、各条管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区管委会第十八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管委会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在福建工作期间指导漳州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开创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区党工委领导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学习型、服务型、法治型、创新型、廉洁型政府,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漳州创智新城、台海首善家园”而不懈奋斗。

三、区管委会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铸牢忠诚之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管委会由管委会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和管委会系统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组成。

五、区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区管委会主任主持并领导区管委会的工作。副主任、调研员协助主任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区管委会进行外事活动。

主任出差、出访期间,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管委会工作。

六、区管委会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在推进新福建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中彰显台商区担当、展现台商区作为。

七、区管委会组成部门实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

区管委会各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区党工委部署要求,以及区管委会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上级和区党工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及区党工委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及区党工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牢记政府前面“人民”二字,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区管委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时刻同人民站在一起、想在一起、干在一起,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努力为全区人民添福造福,让老百姓过上更好的日子。

十、坚持依法行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始终牢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区管委会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传承弘扬“滴水穿石”“四下基层”“四个万家”“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等优良作风,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雷厉风行、紧抓快办,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管委会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区管委会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自觉接受监督,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区管委会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区管委会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区管委会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管委会报告。

十六、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持续深化政务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区管委会领导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区管委会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区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重要指示,区党工委委员会议及区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研究管委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总结部署管委会重要工作,提出台商区改革创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实施意见;

(三)通报、分析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对策措施;

(四)审议管委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各部门、区属国企需请示管委会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呈报上级的重要文电、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提请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通报的其他事项。

区管委会实行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区管委会专题会议。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二十、会议由区管委会主任、区管委会副主任、调研员、管委会系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受主任委托,区管委会副主任可代为主持召开。区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工委副主任、办公室、效督办主要负责人固定全程列席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区管委会主任或会议召集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确定代会人员,并及时向区办公室报备。

二十一、提交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的事项,牵头部门事先要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处级分管领导要提前召开专题会充分研究并形成一致意见,未经充分协调的议题原则上延缓上会。

二十二、拟提交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的议题由承办单位形成汇报材料并按规范要求填写《漳州台商投资区会议议题送审表》,分管区领导要向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当面汇报同意后,方可提交上会;未报告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申报单位不得擅自更改上会内容。

二十三、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汇报材料,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每项议题汇报时间一般掌握在10分钟以内;对上级召开的会议,只谈要点和贯彻意见;对本部门、本地区工作只汇报主要情况和必须由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对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汇报协调经过后的意见,会议讨论要围绕中心,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区管委会主任归纳总结。

二十四、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决定重要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时,必须半数以上应到会的领导成员赞成方可有效;有多个事项需要表决时,可采取投票、举手等方式逐项进行表决。

二十五、经会议议定事项,应明确区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抓好决定事项的传达、部署、落实,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效督办负责议定事项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区管委会主任汇报。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效督办根据职权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六、区管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管委会副主任、调研员按照工作分工或受区管委会主任委托召开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协调、推动落实管委会工作中的专门问题。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承办部门负责,区办公室配合。会议纪要由承办单位起草,按程序报会议召集人审核,区管委会主任签发。

二十七、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纪要,由区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区管委会主任签发。

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二十八、区管委会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严格会议保密要求,提高效率和质量。

二十九、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加强学习,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和区党工委工作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三十、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起草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管委会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管委会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三十一、区管委会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区管委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地方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十二、各部门报送区管委会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管委会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有重要不同意见的,应主动尽早当面沟通。

重要文件有明确办结时限的,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没有明确办结时限的,按照重要文件限时办理的要求分类限时办结。

三十三、各部门报送区管委会审批的公文,区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区管委会或者区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区管委会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区管委会领导应牵头加强协调。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办公室按照区管委会领导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区管委会主任审批。

以区管委会名义发文、经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区管委会主任签署,或授权分管副主任签发。

以区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由区办公室主任签发。业务工作,报区办公室主任后,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发或报区管委会主任签发。

三十四、区管委会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区管委会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管委会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决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管委会。

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区管委会备案。

三十五、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合理确定公文分发范围,提高发文的针对性、有效性。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管委会或区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全面推行无纸化办公,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六、区管委会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党工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区管委会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七、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党工委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三十八、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区效督办要加强对全区管委会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九、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区管委会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 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十一、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必须向区党工委请示报告。

区管委会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区管委会请示报告。区管委会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

四十二、区管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区管委会领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我省以及我市有关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区管委会领导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区管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区管委会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管委会班子成员,各部门领导干部离开台商区出差或出访、休假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请假有关规定的通知》(漳台委办明电〔2023〕14号)执行。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三、区管委会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四、角美镇、区管委会系统各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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