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台管〔2023〕52号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委托办理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审批事项的通知
角美镇,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期内的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研究将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审批的森林防火期内(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委托角美镇人民政府审批办理。具体事项名称为“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二、有关要求
(一)角美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依法办理,不得再次委托审批。
(二)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角美镇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督促指导用火者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规范用火,切实加强生产性用火的管理,并以书面形式报区农林水局备案。
(三)区农林水局要加强对角美镇人民政府野外用火审批工作的监督指导,明确审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加强对用火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或经批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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