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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漳台管规〔2024〕2号

为维护台商区的良好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避免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决定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至海沧支线、南至角江路、西至中闽大道、北至厦深铁路、泰禾红树湾院子全域及东部片区部分区域(东至海沧区、南至海沧支线、西至鸿渐路、北至省道S201及龙池岩)。

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单位申请行政许可。

三、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七、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110。

八、本通告由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

九、本通告自2024年1月16日起施行。自该通告施行之日起,《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台商投资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漳台管办〔2012〕74号)自动废止。

附件:漳州台商投资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图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漳州台商投资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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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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