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美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现将《漳州台商投资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台商投资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24〕6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主要任务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涵盖我区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普查任务
1.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和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以各村居为基本单元,对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做好信息采集与填报。
2.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区文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区文物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新发现文物,由区文物部门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区文物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报告区管委会,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区文物部门应及时处理。
3.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汇总建立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应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组织实施
(一)普查机构和职责
成立漳州台商投资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不作为区管委会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区领导小组由区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社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社管局、角美镇人民政府、区办公室等部门(名单附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社管局,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实施和具体协调。
领导组下设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简称区“四普”办),办公室设在区社管局。具体负责本次文物普查工作资料汇总、数据处理、审核上报、普查工作报告等,处理普查机构的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广泛动员本系统干部职工主动支持、配合、参与普查工作,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参与文物普查的工作。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1.区社管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文物普查工作,具体实施文物普查工作。
2.区社管局(退役部门)负责对烈士纪念建筑物进行摸排,建立本行业烈士纪念建筑物资料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3.区社管局(宗教部门)负责将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传达到宗教团体尤其是宗教活动场所。
4.角美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已登记文物保护情况和新发现文物情况进行摸排,建立资料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同时,安排专人对接文物普查队伍,做好本辖区的文物普查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监管资金使用。
6.区建设局负责对辖区内近现代纪念性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及由建设系统管辖的文物遗存等进行摸排,建立本行业资料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7.区建设局(交通部门)负责对桥梁、车站、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进行摸排,建立本行业资料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8.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辖区内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进行摸排,建立本行业资料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协调普查过程中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
9.区行政执法局负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及时报告区“四普”办。
10.区农林水局负责对古河道、堤坝、水渠和近现代重要水利设施等进行摸排,建立本行业资料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对农业遗产等进行摸排,建立本行业资料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对林区内文物的普查工作,建立本行业资料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11.区经发局(发改部门)将文物保护规划纳入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重点文物保护项目(非文物本体)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12.区办公室(宣传)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文物普查宣传工作,对全区文物普查进展工作做好相关宣传报道。
13.区统计服务中心负责严格依照《统计法》的规定,协助文物部门共同做好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的管理和发布工作。
14.区招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老字号企业积极参与普查,对具有历史特色和文化内涵的历史建筑进行摸排,建立本行业资料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15.区文化教育服务中心负责协调配合校园范围内文物普查相关工作。
16.区武装部负责协调军事用地的文物普查,涉及军事机密的问题会同文物部门研究解决,保证文物普查数据的完整性。
(二)实施步骤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从2024年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1.第一阶段(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区普查机构,成立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明确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目的、任务和步骤要求。
2.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各村居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登记工作。
3.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三)技术路线
1.开展信息采集。充分利用国家文物局开发的普查系统,统一执行普查标准,规范开展普查信息采集工作。
2.开展实地调查。以各村居为基本单元,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对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3.开展普查数据审核、上报。在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区普查机构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由省级普查机构审核后,上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普查机构要加强对辖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文物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
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参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区级财政主要承担本地普查机构工作经费、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专家费、差旅费、编制内在职人员支出、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等。区管委会将结合普查工作实际情况,安排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三)加强质量管理
实施分级质量管理,区普查机构负责本区域普查成果质量把控,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数据追溯机制,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及时报告,由区文物部门牵头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四)加强宣传引导
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提高全社会对文物普查工作认知,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