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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漳州台商投资区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办法(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部分内容的通知

漳台管规〔2024〕5号

角美镇,区直各单位、各条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1〕17号)等相关政策,经研究决定删除《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台商投资区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办法(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漳台管〔2020〕72号)中第五条第四项“企业发展奖励”中的“入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自运营之日起所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连续3年按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20%奖励给孵化器运营机构。”内容,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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