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台商投资区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台商投资区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漳台管〔2013〕97号

角美镇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工作,现将《漳州台商投资区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7月16日        


漳州台商投资区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

医疗补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工作,完善医疗补助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2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费补助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四)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实行医疗补助的对象

第三条 医疗补助对象为具有我区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重点优抚对象,即享受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

(二)革命“五老”人员,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第三章 医疗补助办法

第四条 对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医疗补助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为重点优抚对象(不包括1—6级残疾军人)和革命“五老”人员设立一个个人门诊帐户。按省、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个人补助资金全年标准的30%(180元),拨入个人门诊帐户,用于平时在定点医院医疗门诊的开支。

(二)剩余资金全部归入我区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作为大病医疗补助基金。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住院发生的费用,经定点医疗机构优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合作医疗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后,剩下的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的,由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助。

第五条 补助办法:

(一)医疗补助对象按有关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不包括1—6级残疾军人)和革命“五老”人员患病住院的补助标准为: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合作医疗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合作医疗补助和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后,剩下目录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补助基金按100%给予补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合作医疗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补助基金按60%给予补助(在非定点医院住院一次性费用应扣除起付线600元)。

(三)对1—6级残疾军人患病住院,医保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下的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由医疗补助基金给予100%医疗补助。

(四)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按漳州台商投资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执行。

(五)重点优抚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过去因战、因公负伤现旧伤复发(或现子弹弹片仍残留在身上的)或常见病、慢性病需长期服药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根据本人申请,并提供所在村(居、场)、角美镇人民政府证明和区级以上医疗诊断结论。其一次性家庭困难救助按漳州台商投资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执行。

(六)重点优抚对象(不包括1—6级残疾军人)和革命“五老”人员住院医疗补助,当年的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20000元。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项医疗补助范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所发生的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本项医疗补助范围的情形。

第四章 医疗补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 重点优抚对象需要由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的,需提供新型合作医疗中心出具的用药目录和报销凭证,本人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证、身份证,经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按规定审核审批后给予医疗补助。

第八条 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民政部门对重点优抚对象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核准其享受医疗补助的金额;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医疗服务

第九条 我区已开展新型合作医疗及城乡医疗救助,鼓励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就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治疗。

第十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分别凭《优抚对象定补证》和《革命“五老”人员定补证》及相关身份证件到定点(挂钩)医疗机构就医。定点(挂钩)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在定点(挂钩)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按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标准,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

第十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挂钩)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或本市各级医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十三条 定点(挂钩)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支付按规定应当予以减免的费用,并将减免金额造表登记。

第十四条 逐步推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中非个人自付部分,在其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对患危急重症的重点优抚对象,应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等医前救助措施。

第六章 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补助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区财政局应按照本区补助对象每年每人600元的标准筹集补助资金,并按省、市、区7:2:1的比例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中央医疗补助资金,其中1—6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2000元,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200元,新增中央医疗补助资金与大病医疗补助基金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设立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专帐。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设立医疗补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十八条 医疗补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年末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民政部门要建立跟踪检查制度,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医疗补助基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补助基金按时拨付、合理使用,杜绝发生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工作在区管委会领导下,由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民政部门制定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管理办法。区财政局根据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补助基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二条 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卫生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定点医疗机构的减免和优惠的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补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就医就诊病人要严格把关,凭证登记看病,对冒名顶替报销医疗补助费的,将依法追回其报销费用,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2013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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