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台商投资区
漳州台商投资区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台商投资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台管办〔2021〕23号

角美镇人民政府、区各单位:

根据《漳州市关于印发漳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司〔2020〕5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政务服务工作实际,拟制了《漳州台商投资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台商投资区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台商投资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全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减证便民”,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原则,针对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中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措施,确定本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并及时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具体事项可以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公布第一批具体事项目录清单时,有关工作流程、办事指南等应一并公布。各部门要将工作开展情况、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需写明是否公布、在哪公布)形成书面材料向区办法制科进行动态备案。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工作范围。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适用对象。除国务院部门和省政府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编制事项清单。各部门要继续深化我区“减证便民”工作成果,以证明事项清单为基础,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并编制目录清单。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提供且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能够实现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核验的证明事项,原则上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规范工作流程。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设置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对外服务场所、互联网等渠道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

(五)加强核查监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针对承诺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制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执法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强化风险防范。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风险。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作出行政决定前,申请人依法可以撤回承诺申请。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要建立承诺书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等风险程度较高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人、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二)鼓励探索创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学习借鉴福州等地的试点工作地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完善行政协助制度、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要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监督检查。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相关考评体系,充分调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及时发现和收集企业群众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意见建议,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不断改进优化服务,提升企业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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