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台商投资区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台商投资区企业网上技术交易项目专项补助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台管〔2015〕112号

角美镇、区直各单位:

现将《漳州台商投资区企业网上技术交易项目专项补助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21日          


漳州台商投资区企业网上技术交易项目专项补助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漳州台商投资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漳州台商投资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进一步促进科技市场的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网上技术交易是指通过漳州台商投资区网上科技服务交易平台(www.ztkj.gov.cn,以下简称平台)交易,且阶段性交易履行完成。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技术交易的有关规定,并签订规范、完整的技术交易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品为载体提供技术和开发成果的,货品价值不计入技术交易补助范畴。

第四条  凡税收归属漳州台商投资区的企业,通过平台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实现技术交易,按交易额的8%给予该企业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一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凡帮助税收归属漳州台商投资区的企业在平台实现技术交易的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和企业科技专员,按交易额的1%分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万元。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的上述奖励由平台运营机构负责实施;企业科技专员奖励的50%发放给专员所属企业,作为企业科技专员培养经费,剩余50%直接落实到科技专员本人,由平台运营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  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企业科技专员要挂靠平台运营机构,接受相关培训,并提交身份信息进行备案,并对技术交易切实起到中介作用,才可获得奖励。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要求与企业签订技术经纪委托合同。

第七条  按每年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奖励“漳州台商投资区网上科技服务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具体标准按照双方合同执行。

第八条  奖励补助申请常年受理,于次年元月31日之前兑现前一年完成的技术交易奖励。由区经济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补助的企业、机构和金额标准。

第九条  为规范事后管理与追踪奖励成效,实行奖励监测措施,即企业每隔半年(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为报备日期),将该技术交易项目的投资、落地、产出等情况进行定期上报区经发局旅游科技科。不及时上报的企业将视为异常,可要求追回奖励款项,并且在三年内不得享受该奖励政策。每个项目监测时限为两年。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励补助资金的企业、机构和个人,除予以通报批评外,追回全额奖励补助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的申请资格,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若无另行发文,本办法继续试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漳州台商投资区企业网上技术交易项目专项补助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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